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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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热点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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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振兴中医药产业,弘扬中医药文化,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问:明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中医药产业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问: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问:中医药工作的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承担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中医药卫生服务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医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问:《条例》对各级机关、单位开展中医药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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