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和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部署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贵州省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中医药统计工作体系,推动全省中医药统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配套《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贵州省中医药统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全省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计业务支撑机构,以及开展中医药医疗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依法组织开展的各项中医药统计活动,实现中医药统计管理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机构和人员、统计数据质量和安全管理、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服务、统计监管、附则六章,共二十七条。
(一)总则。主要明确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任务、组织领导、工作保障、名词释义等内容。
(二)机构与人员。明确省、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统计队伍建设等内容。
(三)统计数据质量和安全管理。明确数据质量和数据库安全、隐私保护等内容。
(四)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服务。明确统计资料保管要求、统计信息公布及提供程序等内容。
(五)统计监管。明确统计监督检查,统计业务监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施行日期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1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