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19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对许可的事项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19条 |
医政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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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医疗机构的设置 |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9条
5、《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号)第7、8条
6、《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第8条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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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对许可的事项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6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1条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7、8条;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4、7条 |
医政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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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预防、保健等有关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6、41、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 374 号)第32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45、46、47、48、49条
4、《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28、30条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78、79、80、81、82条
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 号)第20条
7、《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54条
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43、44、45、46条
9、《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5、46、47、48、49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医政处、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处罚 |
对医技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6、37、39条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4 号)第3、15条
3、《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31条
4、《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56、5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医政处、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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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和中医医生确有专长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开展执业的,应备案未备案擅自执业的,违规发布中医药广告的,中医(专长)医生在执业中超出注册执业范围的,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54、55、56、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 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20、21、22、23、24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23、24、27、28、32、44、45、46、47、48、49条;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78、79、80、81、82、83条; 6.《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医政处、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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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1 号)第55、57、58条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5、46、47、48、49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医政处、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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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24、44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7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医政处、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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