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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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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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密切省中医药局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省中医药局召开研究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以省中医药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等的会议(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原则上向社会开放,邀请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邀请人员)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省中医药局召开的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向社会开放。

省中医药局召开的会议,可采取以下方式向社会开放:

(一)安排邀请人员列席;

(二)按照局相关要求,对会议议题征集公众的意见或建议;

(三)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采取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邀请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企业法人及从事中医药工作人员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

第四条邀请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关心支持全省中医药事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能够按时列席会议;

(三)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五条在制定会议方案时,议题主办处室要确定是否安排邀请人员列席会议;如有需要,拟定邀请人员名单及人员基本情况,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局综合处按规定不予列入会议议题,并将方案退回重新办理。

第六条联系邀请人员的工作由议题主办处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排邀请人员列席的会议,应在会议方案批准后,将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和议题,及时通知邀请人员。

第八条邀请人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中当场提出,也可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议题主办处室提交。议题主办处室负责汇总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并将结果反馈邀请人员。

第九条邀请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在列席会议时,须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条省中医药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单独安排邀请人员就某领域工作进行专题座谈。

第十一条起草会议纪要时,应载明邀请人员参会等会议开放情况。

第十二条通过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在省中医药局网站、主流新闻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对会议进行权威报道。议定事项经研究发布后要及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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